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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礎知識(43)
http://scionofkirkland.com 2012-08-31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概念: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以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fā)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chǎn)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條件的法律特點: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fā)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
2.條件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即具有或然性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
4.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
5.條件應當是約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ㄈl件的種類
延緩條件:使民事法律行為產(chǎn)生效力
以條件的作用為標準
解除條件 :于使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效力
肯定條件:以約定事實的發(fā)生作為條件內(nèi)容
以條件的內(nèi)容為標準
否定條件:以約定事實的不發(fā)生作為條內(nèi)容
例:甲乙約定,如果甲的兒子回國,甲講終止與乙之間的委托合同,在甲的兒子回國之前,則該約定屬于( )
A.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一直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D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概念: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chǎn)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期限的特點:
1.期限應當是在將來確定發(fā)生的,具有未來性。
2.期限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應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產(chǎn)生或終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期限的分類
始期:在成立時暫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
以期限的作用為標準
終期:在成立時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來時失去效力
確定期限:當事人約定確切的具體時間為確定期限
以期限的內(nèi)容為標準
不確定期限:當事人約定不確切的時間的,為不確定期限
三、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所附條件和所附期限都具有未來性,但是條件是否發(fā)生時不確定的,而期限是必然到來的
例:屬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
A.甲、乙約定,如果天下雨,甲就將一把雨傘送給乙
B.甲、乙簽訂質(zhì)押合同,約定質(zhì)押合同自轉(zhuǎn)移質(zhì)物占有時生效
C.甲、乙預定,如果甲不賭博,乙將贈給甲一把古扇
D.甲、乙約定,如果甲將房屋出售,乙將自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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