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吳某、胡某、何某是一個教研室的教師。吳、胡二人合寫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兩人約定每人寫3章,各章獨立構成一個專題。兩人經過半年時間寫完。何某幫忙進行校對,發(fā)現(xiàn)吳某的某些觀點和自己曾經在《社會發(fā)展論》中闡述的觀點一致,只是論證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幫助聯(lián)系了出版社。出書之后,吳、胡二人發(fā)現(xiàn),書封頁上作者署名為吳、胡、何三人。吳某認為何某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則認為吳某在書中論證的觀點很多都和自己的觀點一致,況且自己也為出書做了大量工作,有權以作者身份署 名。爭論尚未有結果,胡某將自己抄寫的三章另書發(fā)表,吳某知道后認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即將何某和胡某告之法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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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文衬芤浴皡悄澈妥约河^點一致”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嗎?何某能以“為《民主思想史》一書校對和聯(lián)系出版社”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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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僮髡呤菂悄?、胡某。
?、诤文巢荒苡蒙鲜鰞蓚€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酆硾]有侵犯吳某著作權。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其根本性質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現(xiàn)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因此何某認為“吳某和自己觀點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權人”是錯誤的。根據(jù)《著作權法》之規(guī)定:創(chuàng)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chuàng)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能視為創(chuàng)作。本案何某的校對和聯(lián)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屬于對創(chuàng)作的輔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為本書出版付出了勞動,可獲得相應的報酬。該書作者只能是參加創(chuàng)作的吳某和胡某。
吳、胡二人按照約定共同創(chuàng)作,該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權一般由全體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經其他合著人同意,某個合著人不能隨意行使著作權。但也有特殊情況存在,《民通意見》第135條規(guī)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組成部分可以分別獨立存在的,各組成部分的著作權(版權)由各組成部分的作者分別享有?!币虼烁鞑糠肿髡邔现髌分歇毩⒋嬖诘淖髌???梢砸婪ㄌ幏?,不受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與否的限制,本案即適用此種情況。吳胡二人所寫各章各成專題,獨立存在,完全可以分離開來,故吳、胡二人均可對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權,包括:署名、發(fā)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