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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民事權利概述(二)
http://scionofkirkland.com       2012-11-20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三)既得權與期待權

  這是以是否已經(jīng)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jīng)取得且可以實現(xiàn)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xiàn)的可能性的權利。一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

  期待權是當事人尚未取得,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發(fā)生才能實現(xiàn),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在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來之前,一方就合同所產(chǎn)生的債權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險合向受益人的權利。

  4.繼承人的權利。如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法定繼承人對遺產(chǎn)的期待;遺囑成立之后,遺囑繼承人對遺囑繼承的財產(chǎn)享有的期待;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成立后撫養(yǎng)人對于用于遺贈的財產(chǎn)所有權的期待。

  (四)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jù)民事權利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作此分類。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即可獨立存在的權利,也稱獨存權;從權利則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又稱附屬權,如為擔保債權實現(xiàn)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就是相對于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可見,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一對相對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從關系的法律關系中才存在這種劃分。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

  (五)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以民事權利與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專屬關系為標準,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專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均為專屬權。專屬權的性質決定了專屬權不得讓與、拋棄和繼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業(yè)的名稱權可以轉讓。非專屬權,是指不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專有的權利。非專屬權可以讓與、拋棄和繼承。一般,財產(chǎn)權多屬非專屬權。但依《憲法》第9~10條的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為專屬權。

  (六)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

  根據(jù)民事權利是原生的還是派生的,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救濟權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xiàn)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基于原權利而派生出的權利,其目的在于救濟被侵害的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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