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法司法工作是面向民眾的,考核也應“向更加開放轉變”
繼上月最高法院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考核排名之后,日前閉幕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也明確要求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要對各類執(zhí)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并堅決取消刑事拘留數(shù)、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
政法機關乃社會公器,接受考核理所當然。何況目前正進入地方的“兩會季”,各地“一府兩院”向人大報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的審議和監(jiān)督,這也是一種考核。在現(xiàn)行憲法框架之下,行政、檢察與審判機關,都無權拒絕這種考核。
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決定取消的刑事拘留數(shù)、批捕率、起訴率等考核項目,主要涉及地方黨政機關的橫向考核與上級政法機關的縱向考核。執(zhí)法司法考核指標或考核項目本身并無原罪。有的考核項目,比如“審限內結案率”,不但不應取消,還應強化。司法活動是一個流程,每個訴訟階段都有較具體的期限要求。對于法院來說,讓正義不遲到,本就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宗個案都應達成的程序性結果。強調“審限內結案率”,對于促進司法效率和促成司法正義具有重要價值。
但如果將“結案率”指向偵查部門,不合理性就顯而易見了。為了及時結案,一些地方奉“不破不立”或“難破不立”為圭臬,使群眾有案難立。有些地方還提出了“限期破案”甚至“命案限期必破”的要求,容易導致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等司法潛規(guī)則盛行。有些案件因為證據(jù)滅失等條件限制,客觀上存在“破不了、訴不出、判不下”的情況,強行要求“必破”,那離錯案也就不遠了。近年來得以昭雪的影響性訴訟中,不少個案都能窺見“考核出錯案”的影子。
將刑拘數(shù)、批捕率等列為司法考核項目,也明顯有違法治思維的基本邏輯。刑拘數(shù)的多寡并不代表該地區(qū)治安狀態(tài)的好壞,批捕率也不是越高越好。以此考核政法機關的工作,讓不少基層執(zhí)法司法人員無所適從。那些轄區(qū)內治安狀況良好、考核期內沒有發(fā)案或只有極少發(fā)案的,整天為指標發(fā)愁,有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了無中生有私造假案的現(xiàn)象,或以“抓大放小細水長流”來維系應付考核。這完全背離了考核的初衷。
執(zhí)法司法考核指標可以有,但前提是必須科學、合理,并尊重執(zhí)法司法規(guī)律。本次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了“四個轉變”,其中之一是“向更加開放轉變”。執(zhí)法司法工作面向民眾,考核也應“向更加開放轉變”。過往的“行政考核司法”失之于錯位,混淆了權力屬性;“上級考核下級”失之于封閉,缺乏公眾參與。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標,一方面,需要理順行政權、檢察權、司法權的外部關系,厘清執(zhí)法權與司法權的內部關系;另一方面,要努力構建開放、動態(tài)、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zhí)法司法依據(jù)、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考核。
政法工作關乎社會公正與社會穩(wěn)定,須臾離不開法治框架。讓執(zhí)法司法考核向更加開放轉變,正是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根本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