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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日前,北京市教委發(fā)布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對學生傷害事故作出明確界定的基礎上,《辦法》明確了9種“校鬧”行為,包括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北京市將探索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的人員進行懲戒,保護校園安寧。
【公考角度解讀】
[提出觀點]
“校鬧”是一種尋求學校關注與解決問題的方法,但當“鬧”成為家校博弈手段的時候,不僅無助于解決問題,也會起到一種惡劣的示范效應。
[綜合分析]
近年來,因為校園安全事件等原因,各種“校鬧”行為像“醫(yī)鬧”一樣頻繁見諸報端,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迫于“校鬧”壓力,一些教師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活動,不敢安排春游秋游和社會實踐活動,甚至不敢正常批評教育學生,工作積極性嚴重受損。
“校鬧”的深層次危害在于,它會在無形中破壞校園的“講理”氛圍。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是一個教學生講道理、守規(guī)則的地方。但是,無論是一些人到學校敲鑼打鼓、堵塞大門、毀壞財物,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shù)氖侄?還是一些學校習慣性地“息事寧人”、無原則地“花錢買平安”,都不利于形成理性溝通、依法解決爭端的社會導向,也不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法治觀念和規(guī)則意識。
從依法治教、維護教師尊嚴的角度看,嚴懲“校鬧”事不宜遲。從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的角度看,功夫應在打擊“校鬧”之外。應該明確的是,需要打擊的是“校鬧”行為,而不是維權訴求?!靶t[”的出現(xiàn),一方面是因為有人無理取鬧,另一方面也未嘗不是因為維權渠道不暢,因此將“鬧”作為“捷徑”。
[參考對策]
首先要明晰責任邊界,不能讓學校在爭議事件中成為“無限責任公司”。管理部門要對校園安全的內(nèi)涵和外延進行科學精準的界定,明晰學校、家長、社會等主體的權責范圍;處理爭端時,責任界定不能為“緊急滅火”而囫圇吞棗,要經(jīng)得起各方質(zhì)疑、經(jīng)得起時間檢驗。通俗來說,要做到“該背的鍋不亂甩,不該背的鍋不背”。
還要破除“花錢買平安”的功利維穩(wěn)思維。在一些“校鬧”事件中,有的學校之所以對“校鬧”行為無原則妥協(xié),究其因在于地方黨政和管理部門不愿“真撐腰”。他們擔心“校鬧”對政績有損,只想盡快賠錢息事,讓學校、老師無原則退讓。地方黨政和管理部門要做堅強的后盾,和學校一起堅決貫徹執(zhí)行“有責任不鬧也賠,無責任鬧也不賠”的原則,才能徹底打破“小鬧小賠、大鬧大賠”的惡性循環(huán)。
必須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校鬧”,無論出于什么原因,“校鬧”本質(zhì)上是一種違法行為。治理“校鬧”,必須將校園糾紛的處置納入法治軌道。這不僅包括事故處置、賠償程序及機制,同時也應包括完善的事前預防、法律服務和調(diào)解機制。唯有建立在家校良性互動、維權渠道暢通的基礎上,才有助于消除雙方的焦慮與猜忌,只有健全安全風險防范制度,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校鬧”行為。
參考資料:
光明網(wǎng):暢通維權渠道,才能精準打擊“校鬧” 趙志疆
新華每日電訊:依法打擊“校鬧”,讓校園成更講理之地 新華每日電訊記者袁汝婷